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印刷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主要來源于印版沖洗、油墨配制設備清洗、潤版液更換及地面沖洗等環節。印刷廢水具有高化學需氧量、高色度、高懸浮物、含少量重金屬、可生化性一般、pH值波動大等典型特征。明確廢水排放標準要求,是印刷企業合規運營的基本前提。 一、現行標準體系 目前,國家層面尚未出臺專門針對印刷工業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。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已有《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 41616-2022),而水污染物排放則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。在實際執行中,印刷廠廢水排放主要依據以下標準: 《污水綜合排放標準》(GB8978-1996)是印刷廠廢水排放的基礎性國家標準。該標準按照污水排放去向,分年限規定了69種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。同時,若印刷廠廢水排入城鎮下水道,還需執行《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》(GB/T31962-2015)的相關要求。 此外,部分省市已出臺更為嚴格的地方性標準。例如,安徽省發布了《固定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第4部分:印刷工業》(DB34/4812.4-2024),現有企業自2025年6月1日起執行排放控制要求。廣東省則有《水污染物排放限值》(DB44/26-2001)等地方標準。 二、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 根據《污水綜合排放標準》(GB8978-1996)及各地排污許可實踐,印刷廠廢水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通常包括以下內容: pH值一般要求控制在6至9范圍內?;瘜W需氧量(CODcr)是印刷廢水的核心控制指標,直接排放限值通常為100 mg/L,間接排放(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)限值一般為500 mg/L。五日生化需氧量(BOD5)間接排放限值通常為300 mg/L。懸浮物(SS)間接排放限值一般為400 mg/L。 此外,印刷過程中使用的油墨、顏料及清洗劑可能引入重金屬污染物,需關注總鎘(限值0.1 mg/L)、六價鉻(限值0.5 mg/L)、總鉻(限值1.5 mg/L)、總鉛(限值1 mg/L)、總汞(限值0.05 mg/L)等指標。色度、總磷、氨氮等也是常規監測項目。 三、直接排放與間接排放的區別 印刷廠廢水排放標準的適用,首先取決于排放去向。 直接排放指廢水經處理后直接排入江河、湖泊等自然水體。此時須執行《污水綜合排放標準》(GB8978-1996)表4中的一級標準,各項污染物限值最為嚴格。 間接排放指廢水經預處理后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。此時執行《污水綜合排放標準》(GB8978-1996)表4中的三級標準,同時須滿足污水處理廠的接管水質要求。氨氮等指標參照《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》(GB/T31962-2015)執行。 目前大多數印刷廠采用間接排放方式,生活污水經化糞池預處理后納管排放。部分企業還將印刷設備清洗廢水回用于生產工序,實現零排放。 除國家標準外,印刷廠還需關注所在地區的特定要求。例如,廣東省部分區域要求生活污水和生產廢水經處理達到《水污染物排放限值》(DB44/26-2001)第二時段一級標準后方可排入市政管網。安徽省則對印刷工業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提出了地方性要求。 對于含有第一類水污染物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業廢水,應當分類收集和處理,不得直接排放或稀釋排放。重點排污單位還應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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